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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xx,林xx诉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吉行终167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李笃振 案由: 行政征收 已被浏览2848次 更新时间: 2018/08/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行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xx,男,无职业,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曲xx妻子),女,无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管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xx、林xx因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土地行政决定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xx、林xx及委托代理人李笃振,被上诉人净月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刘x到庭参加诉讼。


曲xx、林xx上诉称:一、净月管委会不具备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在责令其交出土地前未作出补偿决定,未交代听证等权利,且房屋、大棚已被强制拆除,行政决定已无履行必要。二、原审认定曲xx、林xx仍实际占有涉案土地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净月管委会长净集土责[2014]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际占有涉案土地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琳平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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