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高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行政征收作为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行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令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 府前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牛xx,高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xx因高邑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锦霞
代理审判员 梁俊丽
代理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简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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