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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高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冀行终597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王令刚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494次 更新时间: 2018/09/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行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令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 府前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牛xx,高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xx因高邑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锦霞 

代理审判员  梁俊丽 

代理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简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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