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冯先生是河北省高碑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建设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
2023年11月,冯先生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称冯先生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库房、彩钢围挡、杂物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冯先生2023年11月前自行整改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镇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盛廷律师认为,该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冯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了维护冯先生权益,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684行初37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被告:高碑店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某镇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凤长俊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可撤销。
首先,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原告冯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库房予以立案,2023年11月24日作出《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并未作出任何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该限期整改通知书已对冯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非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案被告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执法,以《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作为另案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依据,代替行政处罚,故案涉《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该《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高碑店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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