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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胜诉案例 | 强推土地后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分配是村民自治范畴,律师上诉后二审纠错!
承办律师: 汪庆丰 齐征征 已被浏览438次更新时间:2025-02-05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地上附着物被强推后,虽然一审法院确认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到了行政赔偿阶段,法院的认定却让赔偿款大打折扣。不仅利息损失不纳入行政赔偿的“直接损失”,一审法院更是认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村民自治的范畴,法院不便插手。

 

律师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在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运用酌情确定损失的方式,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帮助柳先生赔偿款提升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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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和制约,也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本案由汪庆丰、齐征征律师主要承办。

 

一、案情简介

 

承包到土地到户,但在征收时由于未能和征收方达成一致补偿,地上附着物被先后两次强行清理,为了确认征收方违法,并诉争合理的行政赔偿,柳先生委托盛廷律师代理此案。

 

柳先生是甘肃南坪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9.11亩。2020年10月,庄浪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拟征收柳先生所在村部分土地用于某汽配城建设项目。但由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县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两次清理了柳先生承包地上的附着物。

 

盛廷律师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柳先生合法权益,在律师帮助下,柳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款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且认为利息损失不应当纳入“直接损失”范畴进行评价。

 

为此,柳先生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甘08行赔终1号

案由: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庄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

诉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 齐征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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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1. 关于评估报告的效力

 

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报告生成日期晚于强拆行为发生时间,且评估机构是单方面指定,未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未全面开展实地查勘,评估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签名不全,且未附相关书面资料,无法证明评估的准确性;评估报告未向柳某送达,剥夺了柳某对评估结果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评估报告的实际结论与所依据的补偿标准不符,缺乏合理性。

 

二审法院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损失的依据,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和合理推断确定损失。

 

2. 关于苗木损失的认定

 

柳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显示其种植的苗木密度大、间距小,但其主张的苗木直径和数量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庄浪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评估报告因存在上述问题,亦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2.93亩土地上的苗木密度为每平方米9棵,胸径为3-5厘米;0.38亩土地上的苗木密度为每平方米9棵,胸径为1-2厘米。参考当地补偿标准,确定柳某的苗木损失为374419元。

 

3. 关于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直接赔付给被征地农民。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已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04657.30元,应直接支付给柳某。

 

4. 关于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柳某请求支付赔偿金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3)甘080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

二、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庄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柳某支付赔偿金57w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止)

三、驳回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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