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都是违法的吗?所谓的“规划许可”源自2008年正式施行的《城乡规划法》,难道08年之前的所有建设行为也违建了吗?就算真是违建,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想拆就拆,不顾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要不给老百姓陈述申辩的机会。
本案就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实体误判”型行政争议案件,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保护了农村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为类似的案件提供参考,给妄图通过认定违建的方式清理老百姓合法建设的行政机关予以警醒。
一、案情简介
宗先生是北京密云某村村民,早在1999年就与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荒滩租赁合同书》,承包村集体荒滩,经村委会认可建设养殖场及配套设施,总面积约2700平方米,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2024年8月,镇政府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强制拆除。
盛廷律师认为:首先,宗先生持有合法《荒滩租赁合同》及村委会证明,长期使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未被相关部门否定合法性。其次,政府未实地勘验签字确认,仅以单方调查认定违建;再次,送达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最后,宗先生涉案建筑为农业设施,占用的也不是建设用地,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不应被定性为“违法建设”。
在律师的帮助下,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以程序违法和实体误判为突破口,帮助当事人成功告赢了镇政府。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京0118行初249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宗先生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于作出的《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告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金玉律师,姜文浩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某镇政府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被诉限拆告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程序不合法。故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限拆告知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于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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