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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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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房屋编号“张冠李戴”,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一同送达?这份《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法院一把撤销!
承办律师: 杨阳律师,吴坤燊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21次更新时间:2025-08-14

一、案情简介


看着盖着红章的补偿决定就慌了神,误以为“大局已定”,稀里糊涂签了字?很多人只知道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不知道决定书很可能本身就站不住脚。而存在问题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

 

比如在盛廷律师代理的海南林女士案件中,区政府不仅把林女士房屋和亲戚房屋搞混,更是将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一并送达,这样程序性的错误导致法院最终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本案由杨阳律师、吴坤燊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报告送达后被征收人本享有10天申请复核、10天申请专家鉴定的时间,在这20天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本有时间对于评估价格的可能存在的“水分”挑挑毛病,但区政府却将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一块送给村民。

 

看上去是一次性便民,实际上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的“议价”的权利。这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了,你觉得价格太过离谱,可以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追究一下评估机构的相关问题。否则,等到补偿决定先落地,就只剩下推翻补偿决定这一条道路,会增大诉讼的难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琼01行初194号

案由:征收或征用房屋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杨阳律师、吴坤燊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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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行政征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据此,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征收案涉地上附属物过程中,同时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显然剥夺了原告对案涉附属物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先前公布的统计调查表载明的被征收人和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载明的被征收人不一致,因此,被告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建议被告在重新处理案涉征收补偿事宜过程中,在查清主要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充分与原告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宜。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就现场地上附属物向原告林某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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