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胜诉案例 | 村集体以离婚为由拒绝为外嫁女分配股权?律师:不能多数人同意就剥夺少数人权益!
承办律师: 赵传学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5-08-21
关键词

【案情简介】

 

1995年,杨女士因婚姻将户口迁入浙江某村,婚后,杨女士在村里分到承包田、自留地,履行了村民义务,也享受了粮补、集体旅游等成员资格。2009年,杨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她选择留在村内,自己单独成为一户,并有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宅基地。杨女士说:“2011年起,村集体每年把粮补款直接打到自己个人存折”,甚至村里的每次分福利,也是将杨女士当成“独立户”来看待。


然而,转折发生在2013年。杨女士所在村启动撤村建居,村集体资产被整体打包成股权,村集体准备按照《某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进行分配。2015年11月5日,这份《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然而这份文件,却让杨女士吃了大亏。


根据方案的相关规定:“198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结婚迁入、现已离婚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只计算农龄股,不计算人口股。”而杨女士正好是踩中这条红线,她本该享有的人口股数被一刀切剥夺。另外的农龄股,则是将她农龄压缩,这意味着她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被彻底“边缘化”。


2022年1月,杨女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镇政府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镇政府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违法条款。镇政府先是在行政复议中被确认“未依法处理”,接着又在诉讼中败诉。二审法院明确指出:镇政府“未对案涉方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作出认定,而是交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但收到终审判决后,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结论却是“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公平、不存在侵犯集体成员权益”,对于杨女士及代理律师离婚导致权益减损的质疑,镇政府却以“村民自治”为由,一笔带过。


这一次,杨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第三次拿起法律武器,将镇政府告上法庭。二审法院指出:不能仅以离婚认定其丧失身份或参与分配的权利,镇政府在作出处理时,应当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履行法定程序调整方案,依法开展后续的集体资产分配。

 

【庭审信息】

 

案号:(2024)浙0127行初27号、(2025)浙01行终343号

案由: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及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监督职责,纠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分配方案,保障原告依法享受人口股、农龄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jpg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等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定农村村民作为成员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应当统筹考虑其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不能仅因离婚而认为其丧失身份或参与分配的权利。


案涉《某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中“一、货币资产分配(二)本次分配中部分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第4点”“二、固定资产(发展基金)股权分配方案第四条”中有关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要求。千岛湖镇政府在重新作出处理时,应当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履行法定程序调整方案,依法开展后续的集体资产分配。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镇人民政府对杨某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外嫁女征收补偿胜诉判决.jpg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律师》》》》--------



评论胜诉案例 | 村集体以离婚为由拒绝为外嫁女分配股权?律师:不能多数人同意就剥夺少数人权益!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