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村民王某(化名,下同)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周边多户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王某曾多次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补偿登记事宜,均被拒绝。随后,王某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所列明的“联系人”询问补偿登记事宜也未明确答复并办理。
王某向征收方邮寄了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至今,征收方仍未对其进行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本案交由曹广律师主要承办。
盛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及“先补偿后征收”“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征收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帮助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本案立案不久,王某房屋就被强制拆除,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进展不顺,房子也被拆除,接二连三的打击让王某感到压力巨大。但是,在律师团队的鼓励下,王某没有放弃,而是提起了“征收方不履行补偿职责”之诉,盛廷律师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王某房屋行为违法。
(2023)冀010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河北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王某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判决生效后,律师团队帮助王某向街道办事处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就其房屋被拆除事宜,申请行政赔偿。
于此期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行初171号
原告:王某(化名)
被告:河北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王某所在社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行终1407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被告某区政府系其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
据此,被告某区政府对原告王某提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负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王某案涉房屋行为违法,街道办事处已向原告王某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正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对其行政赔偿中得到保障,现已没有必要判决被告履行补偿职责。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河北省某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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