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河北某社区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0年5月,村委会召开旧村改造动员大会,大会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对旧村改造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1年8月,区政府同意通过该旧村改造方案。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拆迁改造范围之内。
2022年3月,李先生的房屋被拆除,2022年4月,李先生向区政府邮寄了《请求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书》,但区政府收到后,至今未作出处理。李先生认为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提起诉讼。
由于此前李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盛廷律师也已经另案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但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强调了“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李先生的安置补偿权益可以在行政赔偿中得到保障。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1行初171号
案由: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
三、法院认为
被告区政府系其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据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李某提出的安置补偿事项依法负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区政府在收到原告李某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责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案涉房屋行为违法,某街道办事处已向原告李某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正在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根据该规定,原告李某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可以在某街道办事处对其行政赔偿中得到保障。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行为违法。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