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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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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企业合法建厂却遭强制拆设备?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法院:行政强制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承办律师: 赵新科 已被浏览14次更新时间:2025-12-10

一、案情简介


安徽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经营者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依规立项、合法经营的建材厂,会在毫无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好在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企业守住了维权底线。


建材公司是2019年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先生投入数百万元购置设备、开展生产,经营范围包含水泥涵管、路牙石加工销售等内容,项目已取得区管委会立项备案,生产用地符合村庄规划及建设用地用途,环评指标也已达标。


2024年10月30日,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向建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生产、60日内完善手续;11月12日,又下达《限期清理通知》,责令11月18日前清理厂房及设备,逾期将强制清理。未等建材公司完成整改,社区中心便分别于2024年11月28日、29日及2025年1月2日、3日,对厂区内水泥罐、滚焊机、旋滚机、模具等全部生产设备实施强制拆除,导致企业彻底停产。


建材公司认为,社区中心无城乡规划、环保及行政强制执法权限,区管委会作为其组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303行初144号

案由: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某区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

诉求:确认被告2024年11月28日、29日及2025年1月2日、3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新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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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查明,社区中心是区管委会组建的派出机构,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实施的强拆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区管委会承担,区管委会为本案适格被告。


行政强制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设施应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且需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便直接对建材的生产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1月29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的行政行为违法。

 企业拆迁中厂房被强拆后拿到胜诉判决书-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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