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安徽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经营者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依规立项、合法经营的建材厂,会在毫无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好在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企业守住了维权底线。
建材公司是2019年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先生投入数百万元购置设备、开展生产,经营范围包含水泥涵管、路牙石加工销售等内容,项目已取得区管委会立项备案,生产用地符合村庄规划及建设用地用途,环评指标也已达标。
2024年10月30日,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向建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生产、60日内完善手续;11月12日,又下达《限期清理通知》,责令11月18日前清理厂房及设备,逾期将强制清理。未等建材公司完成整改,社区中心便分别于2024年11月28日、29日及2025年1月2日、3日,对厂区内水泥罐、滚焊机、旋滚机、模具等全部生产设备实施强制拆除,导致企业彻底停产。
建材公司认为,社区中心无城乡规划、环保及行政强制执法权限,区管委会作为其组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303行初144号
案由: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某区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
诉求:确认被告2024年11月28日、29日及2025年1月2日、3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新科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查明,社区中心是区管委会组建的派出机构,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实施的强拆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区管委会承担,区管委会为本案适格被告。
行政强制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设施应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且需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便直接对建材的生产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1月29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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