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主腾退还是强制拆除?在王先生的这起案例中,征收方以“村民自治”之名规避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依旧判决强拆违法,这也说明了强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须依法行政,任何以“公共利益”或“村民自治”为名的强制行为均需经得起法律检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司法将继续为公民守护公平与正义。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村民王先生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遭强拆。强拆发生时,屋内仍有居住人员,其配偶被暴力拖出并控制于面包车内,现场监控被破坏。事后调查发现,此次强拆系镇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为,但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却辩称,强拆是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实施的“帮拆”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非行政行为。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及项目文件,拆除行为实为镇政府授意,委托第三方公司执行,且项目明确由镇政府负责回迁安置。原告认为,政府未保障其知情权、协商权和救济权,严重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京0111行初19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齐征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罗棋(实习律师)
三、法院观点
1. 被告主体适格:
某村委会虽名义上委托第三方拆除,但实际拆除行为由镇政府主导。派出所询问笔录证实,拆除并非完全由某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所实施的自主腾退行为,是“被告的领导下实施的”,拆除公司由镇政府指定,村委会仅为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回迁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进一步证明其责任主体地位。
2. 强拆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法应视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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