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承包地被不明人员强推,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不认账,被征收人该找谁维权?山东的杨某某就遇到了这一难题,在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最终认定区级政府为征收责任主体,判决其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其家庭户合法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村内承包4.3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该地块因当地绕城高速改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杨先生始终未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
2025年7月30日和8月20日,杨先生的承包地先后两次被不明人员强行推挖,地上种植的青苗及附属设施全部被损毁,损失惨重。杨先生第一时间报警,但一直未能得知是谁所为。属地区政府、街道办均否认实施了案涉清理行为,也未告知责任归属。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某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本案交由吴奇龙律师、李莹律师(实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7101行初501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违法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杨某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宫某(区政府工作人员)、贾某(街道办工作人员)
诉求:确认强制清理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吴奇龙律师、李莹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强清行为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行为合法性。
关于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组织实施主体。案涉承包地处于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范围内,二被告虽均否认实施案涉强清行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清理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自主实施,依法推定征收组织实施机关某区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对强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对街道办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行为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清理。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未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程序的前提下,迳行清理原告承包地地上附着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清理原告杨某某户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盛廷律师提醒:
遇到不明主体强推承包地、强拆房屋时,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拍摄现场视频、照片,固定人员标识、施工车辆等证据,如无法取证,建议及时拨打110报警,向人民警察寻求帮助,并对通话进行录音,方便日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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