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后,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推诿责任、否认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维权时连该告谁都成了难题。河北的李先生就曾面临这一困境,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法院依法认定县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判决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李先生依法主张赔偿打下了法律基础。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房屋因当地公共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双方始终未能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李先生也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补偿款项。
2024年7月4日,区政府强行将李先生的房屋拆除。事发后,李先生多次向属地政府核实强拆主体,当地县政府均否认实施案涉拆除行为,也未告知责任主体。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本案交由吴奇龙律师、王宇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李先生依法向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1行初180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原告:李某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王某(街道办副主任)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吴奇龙律师、王宇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安置、腾空拆除等工作。案涉房屋处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范围内,强拆后土地也用于案涉征收项目建设,被告虽否认实施案涉强拆行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依法应当推定被告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且仅有权在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经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拆除。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程序的前提下,迳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的合法房屋行为违法;

盛廷律师提醒:
遇到不明主体强拆时,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固定强拆实施人员、车辆、制服标识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锁定责任主体,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清错过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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