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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房屋遭非法强拆?法院:全额赔付补偿安置方案的金额外,拆迁奖励和交验空房奖励不能少
承办律师: 翟祎 杨阳 已被浏览72次更新时间:2026-01-08

一、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4年4月,街道办事处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公告,将马先生房屋纳入症候范围。由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马先生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

 

2024年6月凌晨,街道办组织人员将马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造成马先生严重经济损失。之后,街道办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仅认定其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地上附着物给予16万元赔偿,拒绝为其提供安置房资格,以及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权益。

 

盛廷律师认为,其户籍在村内,且房屋也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街道办在未给予其选择权、未全面清点财物、未提供拆除录像的情况下,作出的赔偿决定明显不公,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0102行赔初3号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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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行政赔偿应当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并兼顾其他被拆迁人已得补偿利益的基本原告,本案原告房屋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未与被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强制拆除,已无法恢复原状。被告某街道办作为违法强拆原告马某房屋的主体,应当按照原告马某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依法确定其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马先生在涉案拆除房屋所在位置有宅基地一处,且原告马先生的涉案房屋也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告某街道办在作出涉案行政赔偿决定时,未对原告不符合可以购买安置房的条件作出认定,也未给予原告选择权,且所列地上附着物明细中有遗漏项目,庭审中未提交拆除涉案房屋时进行清点物品,确定被告某街道办应当对原告马某可得的签约奖励和交验空房奖励予以全额赔付并按拆迁补偿方案给予相应的搬迁补贴,被告街道办应自原告房屋实际拆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计复利)。被告某街道办作出的涉案赔偿决定未给予与原告马某相应的奖励及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4月1日对原告马某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马某的赔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中非法强拆房屋赔偿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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