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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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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征收胜诉案件 | 以拆违代拆迁损害村民合法权益,律师介入后撤销土地预征收公告!
承办律师: 凤长俊 已被浏览67次更新时间:2025-03-31
关键词 土地征收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区某镇村村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种植和养殖,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3年4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王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然而,2023年9月1日,镇人民政府以王先生的房屋未经规划审批为由,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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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认为,土地征收应依法进行并保障其合法权益,而被告通过“以拆违代征收”的方式试图收回土地,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该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王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内0523行初6号

案由:责令改正行为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通辽市某区木里图镇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代理律师:凤长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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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案件结果

 

虽然法院未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作出实质性审查,但通过明确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后续可能的救济途径提供了方向。


行政通知属于过程性行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因此该过程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下了通知不下决定,行政机关无权行政强制,因为通知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如果以此为依据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


目前,该征收土地预公告已经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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