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化名,下同)是广东省汕尾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
因有铁路建设项目途经张先生居住住址的南边,且修建铁路时需占用其房屋外的围墙一角,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就在张先生房屋周边钻井,且铁路线路两侧也未设立安全保护。
近距离的高铁不仅制造大量噪音,严重影响张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而且致使房屋大面积断裂,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张先生向市政府邮寄了《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 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市政府签收后,认为张先生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对其不予答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承办律师帮助张先生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 粤 1521 行初 124 号
原告:张某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诉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婷婷律师 张翼律师
三、法院认为
另查明,xx市政府所提交的《张xx房屋与铁路平面关系示意图》显示,涉案房屋四周建有砖混围墙,围墙右下角 0.01 平方米位于铁路用地红线内,但位于实际建设的铁路下方,两者在空间上不重合。
Xx市政府确认涉案铁路线路两侧尚未设立安全保护。
本院认为,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故xx市政府负有对涉案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及事实,张xx主张的房屋其主体结构未在涉案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但因修建铁路占用了房屋外的围墙一角,对此,xx市政府亦应当予以补偿。
张xx认为由于涉案铁路建设的施工行为,已对涉案房屋造成破坏,不适宜居住,并坚持该房屋属于征收土地范围内;同时,张xx又提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问题,认为基于实用性和安全性,行政机关也应将未纳入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一并予以征收。
本院认为,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是防止影响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才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拆除;拆除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因此,xx市政府不具有对涉案房屋必然实施征收的法定职责。
综上,张xx请求xx市政府对位于涉案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主张的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xx市政府也应当秉承以人为本,合理行政原则,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房屋实用性、居住安全健康等因素考虑,在房屋现状调查清楚后,依照法定程序,综合考量处理形式及补偿问题。
xx市政府收到张xx的涉案申请后未加以区分处理,且未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对原告xx申请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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