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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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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残疾人修庙行善反遭强拆!法院“打脸”镇政府: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 已被浏览47次更新时间:2025-04-25

一张白纸黑字的30年承包合同,换来的竟是推土机碾碎信仰的轰响。残疾村民姚女士一家耗大半积蓄,倾尽心血修建的庙宇,被镇政府扣上“违建”帽子后,竟被夷为平地。强拆发生后,姚女士一家日夜供奉的佛头再也找不到踪影。这场强拆,毁坏了姚女士的财产,也碾压了她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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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姚女士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山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约定用途为庙宇建设及附属建筑物、果林种植和养殖等。之后,姚女士等人依据合同内容在案涉地块上建设了庙宇及板房六间,并种植了果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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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镇政府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案涉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要求姚女士限期拆除4月28日,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庙宇及板房,并清除部分树木。事后,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姚女士委托盛廷律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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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认为,姚女士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镇政府此前对修建行为知情并同意,应视为审批通过。镇政府则辩称,案涉建筑物未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其拆除行为合法。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鲁1324行初97号

案由: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等人

被告:兰陵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六间板房及树木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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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案中,被告虽事先催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按照行政程序规定保障了二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被告于2023年4月对二原告所建庙宇及板房六间实施的强制拆除及部分树木的清除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兰陵县镇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4 月 对原告姚某等人承包地上建设的庙宇及板房六间实施的强制拆除及部分果树的清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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