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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山东土地征收案件:同一个村子两套方案?镇政府拒绝履行监督职责后,法院出手了
承办律师: 史梦舟律师 已被浏览43次更新时间:2025-08-04

一、案情简介:征收补偿款分配不一样?

 

陈先生等23名当事人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承包地。因某高速建设,他们的部分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同村其他小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为平均分配,所以陈先生等人也主张就土地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并且就分配问题还开会进行了投票表决。但征收部门及村委会早在分配方案形成前,就将补偿款进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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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等人认为他们合法权益已被侵害,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某镇人民政府邮寄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镇政府就征地补款的分配问题履行监督职责,或依法确认他们会议的效力。


镇政府对该申请书不予认可,陈先生等人又提起行政复议。在县政府维持镇政府的回复后,陈先生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522行初44号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

原告:陈某等23人

被告:山东某县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责令某县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某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史梦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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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告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高速占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仅依据某村提交的《高速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一》及《高速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二》的复印件等证据便做出了《高速补偿款分配方案监督情况的回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待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县人民政府收到23名原告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立案、送达受理通知书、接收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审查、审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等程序,但其作出的阳政复决字〔2024〕80-10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村某高速补偿款分配方案监督情况的回复》;

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字〔2024〕80-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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