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因高速建设需要,陈先生位于某县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陈先生持有合法《林权证》,本次共占用林地80多亩。
然而,征收方仅认定其被征收土地为9.65亩,并据此作出补偿决定,补偿金额13余万元(按14000元/亩计算),并将补偿款强行打到了村委会账户上。
陈先生认为该决定严重低估其被征收面积,且未依法履行公告、听证、协商等程序,于2020年8月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被强行推地,导致其失去全部生产生活来源。
此后,陈先生多次申请补偿未果,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虽责令县政府限期作出补偿决定,但县政府逾期四个月才作出决定,程序明显违法。市政府在复议中仅确认程序违法,未纠正实体错误。陈先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宁03行初1号
案由:撤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先生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
1. 撤销《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2. 撤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3. 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法院观点
1. 关于土地面积认定
被告认定征收面积为9.65亩,依据为《征地丈量登记确认表》及测绘图,但该表无原告签字确认,测绘图未加盖测绘单位公章,且其中部分土地登记为“集体”,与被告所称“均系原告土地”自相矛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 关于程序合法性
市政府已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县政府直至2024年7月9日才作出决定,明显超期,程序严重违法。
3. 关于复议决定
市政府虽确认程序违法,但未对补偿面积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未尽全面审查职责,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2. 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 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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