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村的邢先生(化名,下同)在城中村改造中交出房屋后一年多未获补偿,申请政府履职却等来一纸单方补偿决定。邢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明显不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一、案情简介
邢先生是北京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院落及房屋。2024年10月,某区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邢先生的院落被纳入搬迁范围,由某城建公司作为搬迁人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邢先生配合项目签署了《交房验收单》,院落房屋随后被拆除。然而,邢先生并未与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
2025年3月,邢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某区政府于2025年6月作出第一次答复,称邢先生的院落被确认为"居住院落"而非宅基地院落,补偿款须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支付。

邢先生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于2025年9月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第一次答复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某区政府重新处理。
2025年12月,某评估公司对邢先生的院落作出评估报告,补偿总额为165万余元。邢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评估公司邮寄了《复核评估申请书》,却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2026年1月,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及补偿决定,要求邢先生15日内领取补偿款。
邢先生认为补偿决定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京04行初982号
案由: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村民)
被告:北京某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撤销搬迁腾退补偿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盛廷编号:2024-2531
主要承办律师:钟常鸣律师、苑家豪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诉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关于院落性质认定,某区政府认定邢先生院落为"居住院落"的直接证据仅有《居住院落确认单》。虽然该确认单有确权小组人员签名及村委会公章,但"属地政府备案"栏空白,未按补偿方案要求报某镇政府备案留存,也未提交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此外,作为确权依据的《房屋条件调查表》《院落及房屋平面示意图》《入户调查登记表》的被搬迁人签字处均系空白,未经邢先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被诉补偿决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之情形。
关于评估程序,法院指出,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评估程序尚无专门规定,但评估报告是补偿决定最主要的事实依据,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直接影响被搬迁人的实体权益。基于正当程序原则,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评估房屋权益人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程序参与权利。邢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评估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邮寄了复核评估申请,但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告知邢先生正确的复核联系方式和地址,故寄出被退回的法律责任不应由邢先生承担。邢先生的复核、鉴定权未得到有效保障,被诉补偿决定亦构成明显不当之情形。
四、胜诉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邢某搬迁腾退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邢先生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房屋被拆除后未获补偿,被征收人有权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在城中村改造或征收补偿项目中,房屋被拆除后未获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本案中,邢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区政府先作出了事实不清的答复,后经行政复议撤销后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申请履职后,如政府不作为或答复事实不清,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对于政府单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应重点审查院落性质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本案中,法院认定区政府认定院落为"居住院落"的直接证据仅有《居住院落确认单》,且"属地政府备案"栏空白、确权依据的《房屋条件调查表》《院落及房屋平面示意图》《入户调查登记表》均未经被搬迁人签字确认,构成主要证据不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中的院落性质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要求政府出示确权程序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调查表、示意图、登记表等是否经本人签字确认,确权结果是否经属地政府备案,如存在证据缺失或程序瑕疵,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诉由。
第三,评估程序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复核权利,政府未告知正确复核方式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本案中,邢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评估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邮寄了复核评估申请,但因"查无此单位"被退回,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告知邢先生正确的复核联系方式和地址,故寄出被退回的法律责任不应由邢先生承担,邢先生的复核、鉴定权未得到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专家鉴定(《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如评估机构地址不实或政府未告知正确联系方式,导致复核申请被退回的,被征收人应保留邮寄凭证,作为后续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的证据。
温馨提示:房屋被拆除后未获补偿,不要消极等待。被征收人有权申请政府履职,对政府单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应重点审查院落性质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评估程序是否保障了复核权利。如认为补偿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情形,建议及时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法定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城中村改造中房屋被拆除后未获补偿,可以向政府申请履职吗?
答:可以。房屋被拆除后未获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权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本案中,邢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区政府作出了答复,虽然第一次答复因事实不清被复议撤销,但最终推动了补偿决定的重新作出。如政府不作为或答复事实不清,被征收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二)问:政府单方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何审查其合法性?
答:被征收人应重点审查两方面:一是院落/房屋性质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包括确权调查表、示意图、登记表等是否经本人签字确认,确权结果是否经属地政府备案;二是评估程序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复核权利,包括评估机构地址是否真实、政府是否告知正确的复核联系方式。本案中,法院认定院落性质认定证据不足、评估程序未保障复核权利,依法撤销了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补偿决定中院落性质的认定需要哪些证据支撑?
答:补偿决定中院落性质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条件调查表》《院落及房屋平面示意图》《入户调查登记表》等确权依据,均须经被搬迁人签字确认;《居住院落确认单》须经属地政府备案留存;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辅助证据。本案中,法院认定确权依据的被搬迁人签字处均系空白、"属地政府备案"栏空白,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问二:评估报告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专家鉴定(《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如评估机构地址不实或政府未告知正确联系方式,导致复核申请被退回的,被征收人应保留邮寄凭证,法律责任由补偿义务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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