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黑龙江胜诉案例 | 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了恢复,恢复了撤销,法院定性:补偿决定违法,重新作出
承办律师: 苑家豪 已被浏览65次更新时间:2026-10-09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报批程序,行政机关不能以"棚户区改造"名义绕开法定程序,直接按国有土地标准作出补偿决定。黑龙江姬先生父子在集体土地上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二十余年,因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在未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认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黑龙江某区政府发布某村棚户区居民房屋搬迁安置决定,将某乡某村部分区域纳入搬迁安置范围。姬先生父子的房屋和养殖场均在此范围内。


父亲姬先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698.36平方米)及两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合计652.36平方米),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养鸡场,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儿子姬先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4229.50平方米)及七本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住宅582.7平方米、鸡舍1713.34平方米),长期在此从事养殖经营。


区政府于2024年12月9日分别对父子二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父亲案补偿总额约100万元,儿子案补偿总额约222万元)。2025年2月,区政府又以"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由自行撤销两份补偿决定。


父子二人不服撤销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的撤销决定,两份补偿决定恢复生效。


父子二人认为,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区政府在未履行征地报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亦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二人遂委托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黑03行初49号(姬先生子案)、(2025)黑03行初50号(姬先生父案)
案由: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审理法院:黑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姬某(父)、姬某(子)
被告:黑龙江某区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赵某某(四级调研员)
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盛廷编号:2025-2153
主要承办律师:苑家豪律师、林诗琪律师(实习)

黑龙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承办律师-盛廷律所征拆律师胜诉案例.png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撤销或吊销,原告有权主张获得补偿。


区政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补偿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以及履行的程序,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区政府在未履行征地报批等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其程序和依据存在根本性缺陷。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持有的权属证书真实有效,被告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产权办理问题为由否定原告获得补偿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鸡征字〔2024〕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姬先生子案);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另一案判决:

一、撤销被告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鸡征字〔2024〕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姬先生父案);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两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黑龙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胜诉判决-盛廷律所征拆律师胜诉案例.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报批程序,包括发布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行政机关不能以"棚户区改造"名义绕开法定程序,直接按国有土地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是审查重点。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应重点审查作出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是否履行了完整的征地前置程序。本案中,区政府在未履行征地报批等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和依据存在根本性缺陷,最终被法院撤销。


第三,权属证书是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原告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有效,是主张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否定原告获得补偿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应妥善保管权属证书,如权属证书遗失或被扣押,应及时补办或维权。


第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程序合法性。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报批、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多个环节,程序复杂。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其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补偿标准一样吗?

答:补偿标准不同,程序也不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必须经过征地报批程序,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国有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行政机关不能将集体土地直接按国有土地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否则程序违法。


(二)问: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答:6个月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应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勿因等待协商或信访而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三)问: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会提高吗?

答:不一定,但程序会更规范。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可能维持原标准,也可能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被征收人如对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仍有异议,可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标准应该按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计算?

答:应当按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只有在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按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问二:行政机关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就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答: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未履行征地报批等法定前置程序就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问三: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否定补偿权利,怎么办?

答:权属证书是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否定。原告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有效,是主张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否定原告获得补偿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心裁判规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报批程序,行政机关不能以"棚户区改造"名义绕开法定程序,直接按国有土地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盛廷律师提醒: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切勿消极等待。应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注集体土地征收维权19年,代理案件覆盖全国。如需咨询,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1).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在线咨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温馨提示:本文所述案件为盛廷律师代理的真实胜诉案例,案件细节已经过脱敏处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评论黑龙江胜诉案例 | 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了恢复,恢复了撤销,法院定性:补偿决定违法,重新作出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