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县的尚先生(化名,下同)房屋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却被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作出没收房屋的行政处罚。尚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历经三审连捷,法院最终认定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保住了合法房产。
一、案情简介
尚先生在江西某县合法建造房屋,并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然而,县自然资源局却认定尚先生"非法占地",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自然资罚决字〔2023〕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尚先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尚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没收房屋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律师代理尚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赣1123行初5号(一审)、(2025)赣11行终34号(二审)、(2025)赣1123行初23号(重审一审)、(2026)赣11行终93号(重审二审)
案由: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西某县人民法院、江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居民)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
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盛廷编号:2025-1790
主要承办律师:潘金忠律师、王允洲律师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没收房屋涉及重大权益,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程序。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局无正当理由,直到二审审理期间才提交集体讨论笔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重作。上诉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自然资罚决字〔2023〕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没收房屋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没收房屋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重大行政处罚。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房屋的处罚决定却未经集体讨论,程序严重违法。收到没收类处罚决定后,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第二,行政机关逾期补充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审时未提交集体讨论笔录,直到二审审理期间才补充提交,法院认定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这一裁判规则对当事人维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行政机关不能在诉讼过程中事后补充程序性证据来弥补程序违法。
第三,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占地"。本案中尚先生已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仍以"非法占地"为由作出没收处罚,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此类处罚决定后,应仔细核对自身用地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却被处罚,应及时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查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合法性。
第四,及时维权,注意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切勿消极等待,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权利。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四轮诉讼,最终保住合法房产,充分说明坚持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没收房屋属于什么级别的行政处罚?
答:没收房屋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房屋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没收房屋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即作出没收房屋的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问: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存在例外。《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审时未提交集体讨论笔录,二审期间才补充提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认定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终撤销处罚决定。这一裁判规则表明,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事后补充证据来弥补程序违法。但如果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法院也可能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三)问: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还会被认定"非法占地"吗?
答: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占地。行政机关作出此类认定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集体讨论等。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一是审批手续本身存在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二是实际用地超出审批范围的;三是审批手续已失效的。如果当事人已持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文件却被处罚,应当仔细审查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并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内起诉或60日内申请复议)寻求法律救济。建议及时咨询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温馨提示】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行政处罚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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