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甚至偷偷拆除,在拆迁或拆违中屡见不鲜。强拆主体下沉到街道,更为此类案件增添迷雾。
近日,本所王龙律师承办的一起山东限拆案,从认定主体到法律适用,从实体事实到作出程序,判决街道均违法。
本文要点
1、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而非一级政府,不具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所赋予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权。
2、违法建设认定及强制拆除,系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应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及法定程序。
一、《城乡规划法》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权
赵某系山东潍坊某村村民,建有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在房屋西侧的承包地上建有猪舍和鸡舍。
2018年3月16日,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但并未向第一权利人即赵某送达。
该通知书称:经查明,你未经街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兴侠路西侧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省政府第66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后果自负。
起诉后,王龙律师首先对街道办事处是否拥有违法建设认定的法定职权这一问题,提出质疑:
根据《宪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可知,街道办事处并不是一级政府。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可知,街道办事处仅为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也即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权力,故案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具有任何行政约束力,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街道办未调查取证及提供违建认定证据,事实及程序均违法
案涉街道办事处称,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了赵某违反乡镇规划的违章搭建行为,并拍摄了相应照片。
但对赵某房屋是否位于乡、村庄规划区,案涉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且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前对赵某的基本情况及案涉房屋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赋予赵某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权利,径自作出限拆通知,程序违法。
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系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应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现街道办事处既无证据证明赵某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又未提供相应违法建设认定证据,系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由一可知,《城乡规划法》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认定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权,街道办依《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建设,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在法定职权、程序、认定事实级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问题。
相关法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