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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房屋只因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属凭证就不给安置了?市政府:区政府行政不作为
承办律师: 翟祎 李莹(实习) 已被浏览37次更新时间:2026-04-24

一、案情简介

 

河北村民韩女士在当地村庄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其丈夫名下登记有宅基地,韩女士因某高铁项目建设需要,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其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却未依法得到保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9月3日,韩女士通过向当地某区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该申请书于当日被区人民政府签收,但直至法定期限届满,区人民政府始终未就韩女士的申请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区人民政府主张,韩女士在申请书中提及的房屋,于2017年建成,建设时未经过村委会依法依规审批,未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属凭证,且该房屋目前尚未拆除,并不在第65批次征收范围内,因此不应给予韩女士夫妇安置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本案交由翟祎律师、李莹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与协助下,韩女士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区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复议信息

 

案号:X政复决字(2025)720号

案由:房屋补偿纠纷

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韩女士(居民)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被告出庭负责人:徐某(工作人员)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李莹律师(实习)

 盛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已经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相应处理的证据材料,应视为答复内容没有证据、依据。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韩女士邮寄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既未作出相应处理,也未予以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复议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韩女士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

河北高铁征地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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