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河北居民董先生等人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2023年5月23日,被告区某村民委员会,作出编号为2023第X号的《关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决定收回董先生位于的宅基地使用权。
该通知书明确,该户补偿待遇按照《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某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要求其于2023年5月31日18:00前到村委会办理补偿安置事宜,逾期未办理则视为补偿到位;同时需在该时限前腾空宅基地上房屋并交由村委会拆除,逾期未腾空将依法拆除。
董先生等人认为该通知书及后续相关拆除安排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常茂生律师、史梦舟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602行初31号
案由:房屋强拆纠纷
审理法院: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先生等三人(居民)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出庭负责人:刘某某(村委会主任)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征地行为属于城中村改造背景下的国家征收土地行为,该拆迁改造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此外,《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已被生效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对原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适用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所规定的宅基地收回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国家征收行为。
四、胜诉裁判
撤销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2023第X号的《关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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