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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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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房屋强拆案胜诉】暴力强拆终判违法,盛廷助力合法维权
承办律师: 李丹阳 王龙 已被浏览5311次更新时间:2019-07-24
关键词 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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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李丹阳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诉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和平街102号村民,世代居住于此,在该村拥有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处。


2018年5月25日原告的房屋遭到被告强制拆除,造成房屋损坏及房屋内物品严重损失。王女士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定职权、没有法定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在2018年5月25日对原告王女士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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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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