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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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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石桥市某村城区改建拆迁征收补偿不合法案件胜诉
承办律师: 已被浏览1975次更新时间:2020-07-29
关键词 辽宁拆迁

案件关键词:旧城区改建拆迁 | 征收程序实体均不合法 | 辽宁肖先生等5户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法院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胜诉


辽宁省大石桥市某村城区改建拆迁征收补偿不合法案件胜诉公告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省大石桥市某村村民肖先生等5户

被告: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全面审查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肖先生等5户是辽宁省大石桥市某村村民。


2013年1月,因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肖先生等5户村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7月,市政府向肖先生等5户村民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肖先生等认为市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此,肖先生等5户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盛廷律师在庭审质证中对被告证据提出了以下意见:


1、预评估分户报告没有评估人签字;


2、推选选票只有一份复印件,对选取评估机构的程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3、没有给予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4、没有进行过协商。


法院认为


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没有进行协商,程序违法。


2、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给予产权调换的选择,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仅作出货币补偿方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责令被告大石桥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辽宁省大石桥市某村城区改建拆迁征收补偿不合法案件胜诉文书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栾律师/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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