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行政机关以妨碍行洪为由实施强制拆除的,必须严格履行事实认定、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否则强拆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北京的李某某、钱某某经营的蔬菜大棚遭遇此类违法强拆,一审胜诉后镇政府提起上诉,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确认强拆违法的一审判决。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房先生(化名)是北京市某村村民,在自家合法口粮田上建设蔬菜大棚用于农业经营,该大棚属于已完成备案的合法设施农业项目。2025年5月7日,属地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以大棚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为由,组织人员对案涉蔬菜大棚及配套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房先生当场报警,后通过行政复议获知强拆行为系该镇政府所为,认为镇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径行强拆,严重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协助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京02行终312号
案由:行政强制拆除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某某、李某某(村民)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盛廷编号:2024-2378
主要承办律师:王勇豪律师

北京设施农业案-承办律师王勇豪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镇政府主张案涉大棚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拆除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确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还需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清理物品等,但镇政府未履行任何上述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大棚已被实际拆除,强拆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设施农业案判决书-(2026)京02行终312号——确认强拆违法 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设施农业大棚是农户合法的生产经营设施,行政机关不得仅凭单方认定径行强拆。即便因行洪、腾退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履行事实核查、法定告知、权利保障等程序。
第二,遇到违法强拆,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强拆主体(现场人员、车辆信息)、现场损失(视频、照片)、报警记录等,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第三,确认强拆违法后,可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是主张赔偿的关键前置程序。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设施农业大棚被强拆,能主张哪些赔偿?
可以主张以下三类损失:一是大棚建设成本及附属设施价值,包括建筑材料、棚膜、灌溉设备等;二是大棚内种植作物的直接损失,按市场价格计算;三是因强拆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合理损失。建议在强拆前对大棚进行全面拍照、录像,保留建设投入的合同、票据等证据。
(二)行政机关以"妨碍行洪"为由强拆,农户如何应对?
首先,核实大棚是否确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河道管理范围线图;其次,即便在河道范围内,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不得直接强拆;第三,如果大棚已依法备案,备案本身证明该设施在建设时符合当时的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建议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法定维权期限。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今天帮你做些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