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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胜诉案例 | 房屋买卖合同转让范围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 马佳俊 已被浏览27次更新时间:2026-08-04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对转让标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因标的范围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清案件核心基本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一审判决会被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发回重审。宁夏的闫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宁夏某市某村村民,多年前与同村顾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顾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对应附属土地转让给闫先生,闫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后双方因合同约定的转让房屋、土地范围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后闫先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闫先生认为一审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实、裁判结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宁01民终773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先生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主要承办律师:马佳俊律师、郭怀元(实习)


宁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宁夏房屋买卖合同案-承办律师马佳俊律师 郭怀元(实习)——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房屋和对应的土地范围,一审法院未对该核心基本事实予以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宁012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上诉人闫先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元予以退回。


宁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宁夏房屋买卖合同案判决书-(2026)宁01民终773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类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标的的四至范围、土地面积、附属设施等核心内容,必要时附图确认,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


第二,如果一审法院未对案件核心基本事实查清即作出裁判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第三,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重新梳理证据、明确诉讼请求,把握重审机会争取有利裁判结果。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丧失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的机会。


(二)发回重审后,案件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当事人可以重新提交证据、变更诉讼请求,重审判决后仍可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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