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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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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灵台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案责令市政府受理复议胜诉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2175次更新时间:2019-11-12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案件要点:棚户区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安置方案》,被市政府告知不予受理,甘肃苟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受理&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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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灵台县某村村民苟先生

被告:甘肃省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

①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②判令被告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案情简介


苟先生是甘肃省灵台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


2014年3月,当地县政府设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临时机构),指挥部作出了《居民(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下称《安置方案》)。


2018年12月,苟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到《安置方案》才知道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苟先生认为《安置方案》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苟先生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安置方案》,但市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苟先生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由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被告在行政复议中未查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否由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所在县政府设立,就认定《安置方案》并非由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县政府发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原告苟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1、县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有设定行政机构的法定职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但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故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视为其组建机关县政府的行为。


因此,本案原告不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安置方案》,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市政府的复议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见文末所附相关法条),本案原告对《安置方案》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市政府有依法受理的职责。


胜诉判决


原告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市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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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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