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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内蒙古村民土地被占,非法占地查处复议被拒,法院:撤销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处理
承办律师: 宁志武 穆洪秋迪(实习) 已被浏览21次更新时间:2026-05-20

农民遇到承包地被非法占用,向基层政府申请查处后对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却被以“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拒之门外,该怎么维权?内蒙古的孙某某就遇到了这一难题,在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一、基本案情

 

孙某某是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村村民,因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被非法占用,于2025年向某乡政府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将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乡政府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关于〈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以生效民事判决查明孙某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未实际取得耕地、孙某某未能提供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原件为由,认定不存在其承包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形。孙某某对该回复不服,于2025年7月31日按照法定程序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乡级政府重新履行查处职责。

 

某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25年8月7日作出X政行复不字〔2025〕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孙某某与案涉回复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孙某某认为该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自身法定救济权利,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内01行初211号

案由: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村民)

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刘某某(工作人员)

诉求:1. 撤销被告作出的清政行复不字〔2025〕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 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承办律师:宁志武律师、穆洪秋迪实习律师

 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孙某某向某乡级人民政府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本质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自身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乡级政府作出的回复直接否定了孙某某的权利主张,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孙某某与该回复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某县级人民政府以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清政行复不字〔2025〕1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告孙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内蒙古非法占地查处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盛廷律师提醒:

 

承包地被非法占用时,农民有权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对查处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遇到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况,切勿放弃维权,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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