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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申请复议被驳回?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承办律师: 陈杰 已被浏览15次更新时间:2026-05-2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对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定救济途径,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案山西的卫先生遇到了申请复议被驳回的情况,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卫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卫先生系山西省某村村民,其合法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因当地公共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认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制定程序未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户意见,直接损害自身合法土地权益,卫先生于法定申请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具有复议管辖权的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未对案件事实及利害关系进行实质审查,仅以“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告知文件,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X政行复字〔2025〕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直接驳回了卫先生的复议申请。卫先生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其法定的救济权利。复议被驳回后,卫先生决定寻找专业的律师协助自己维权,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主要承办律师陈杰的协助下,卫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10行初104号

案由: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某(村民)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闫某某(常务副市长)

诉求:1.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 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主要承办律师:陈杰律师、穆洪秋迪律师(实习)

 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征收程序中直接设定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非单纯过程性告知文件,与被征收人的实体财产权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受案范围。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行复字〔2025〕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卫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山西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盛廷律师提醒: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遇到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况,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自身合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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