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实征收程序合法性、获取补偿安置相关信息的法定途径,行政机关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不回复也不说明理由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山西的常某某就遇到了这类问题,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他的维权诉求,责令自然资源局限期作出答复。
一、基本案情
常先生是山西某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其地块因当地公共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项目征收的合法性、了解补偿安置相关明细,2025年常先生依法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涉项目对应的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勘测定界图等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征收文件。
但某市自然资源局签收申请后,始终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告知常先生需要延期答复的理由,明显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多次沟通无果后,常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期案件,本案交由史梦舟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常先生依法向山西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二、案件信息
案号:X政行复〔2025〕68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山西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常某某(村民)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
主要承办律师:史梦舟律师、王张雯律师(实习)

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案涉项目对应的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情形,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
四、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常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拒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推诿履行法定职责是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第一时间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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