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实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还未签协议房屋就被强拆、河南李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某区居民李女士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居住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河南省洛阳市某区居民,在该区某农贸市场居住。
2018年10月,当地居委会发布公示,公告了农贸市场改造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李女士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月,区政府组织人员将李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李女士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李女士认为,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是严重违法。
为此,李女士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强拆录像、录音刻制光盘、拆除相关照片、行政裁定书、房屋征收登记表等6份证据,用以证明区政府强制拆除李女士居住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主体资格及拆除房屋的主体问题,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1、案涉房屋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李女士是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且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原告的财产利益造成的直接侵害显而易见。因此,李女士与房屋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结合房屋拆除类行政案件的特点,李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拆除事实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区政府是负责该拆迁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是适格被告;
3、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办事处、村委会和居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因此,强拆房屋的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
4、区政府在未与李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其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女士居住的位于农贸市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付顺托、岳纲举/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