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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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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某居委会强拆案胜诉公告】河南省案件:区政府强拆合法使用房屋被终审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2267次更新时间:2020-02-24
关键词 洛阳拆迁

内容要点:老城区拆迁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就被强制拆除,河南李先生起诉并胜诉,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市老城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洛阳老城区某村村民李先生

诉求: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王超(实习)


案情简介


2018年,李先生所在的老城区进行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李先生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月,在李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社区居委会实施了对李先生居住房屋的拆除工作。


李先生针对强拆一事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法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老城区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再次阐明:


涉案房屋虽为村集体所建,但李先生交纳了集资款后取得了合法的使用权,现房屋被强制拆除,李先生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老城区政府在未与李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老城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老城区政府上诉称居委会是在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李的房屋进行了帮助拆除,但却未提交李同意拆除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老城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确认老城区未与李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就强行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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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曹广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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