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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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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某城中村改造案胜诉公告】以拆违代拆迁,村民合法房屋被强拆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1603次更新时间:2020-07-01

内容提要:

城中村改造拆迁进行中

以拆除“违建”为由

将合法房屋作为“违建”拆除

河南李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某区某村村民李女士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河南省安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住房一处用于居住。


2016年初,当地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开始实施。


2017年5月,当地统一安排部署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区政府对辖区内

  •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私有住房

  • 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7月,李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


李女士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1、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X村建有宅院房屋。因此,被诉拆除房屋行为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主张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


涉案房屋既在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动迁范围内,也在安阳市拆除城区违法建筑的范围内,且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实施在前,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实施在后,区政府是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被拆除房屋与被改造的房屋一致。


结合被告是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将涉案房屋、建筑物整体拆除符合改造动迁工作的目的,涉案拆除行为实质上是区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的一部分,以及被告实际组织参与该行为等事实,应认定被告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3、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被告在实际拆除行为中,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该行为依法应被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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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胡拓颖

审稿|常茂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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