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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某居民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公告: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承办律师: 苗露宁 已被浏览1659次更新时间:2020-08-04
关键词 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给的补偿低

不仅房屋面积认定有问题

而且评估分户单不合法

湖北省钟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某居民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公告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省荆州市钟女士

被告: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案情简介


钟女士是湖北省荆州市居民,拥有混合结构房屋一栋。


2016年9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通告》并附有补偿方案。钟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4月,钟女士收到《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


2019年5月,钟女士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钟女士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涉案房屋面积测量是否准确;二是《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是否合法;三是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是否合法。


一、关于涉案房屋面积测量是否准确的问题。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提交涉案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据,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经测绘,房屋补偿总面积为92.21平方米”没有依据;


从《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上的房屋照片来看,涉案房屋明显有2层,通过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征收人将房屋加盖了一层,而房产证上证载房屋总层数一层,面积为68.21平方米,故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面积认定不准确,导致对涉案房屋未登记的面积未依照补偿方案进行认定,可能会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是否合法的问题。


《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虽然盖有评估公司的公章,但没有两名估价师的署名,评估结果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68.21平方米,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征收部门未进行认定,评估公司也未进行评估,明显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不能作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是否合法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存在问题,故应对涉案房屋的价值重新确定后,依照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告自行选择限价商品房,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对于涉案被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在该征收项目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时,未能与钟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此时可申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让被征收人及时获得补偿。但区政府直到2017年9月才根据征收部门的请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征收决定通告(即评估时点)的作出近3年,距签约期限届满2年多,耗时之长缺乏合理解释。


综上,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涉案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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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苗露宁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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