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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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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某村认定翻盖房屋为违法建筑案胜诉,撤销乡政府限期拆除通知
承办律师: 赵凤梅 常晓慧 已被浏览1984次更新时间:2020-09-27
关键词

村民翻盖房屋被认定违建

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

河北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撤销通知

乡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邢台市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凤梅 常晓慧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王先生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某村的建筑进行了翻盖,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土地类别为公共建筑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服从国家需要。


2019年6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建筑为集体所有,未查到王先生本人土地证件。


2019年6月30日,乡政府向村委会下达通知,该通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限于2019年7月10日前拆除,村委会向王先生送达了该限期拆除通知。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乡政府所作通知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撤销乡政府对村委会作出的通知。


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王先生应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上诉人王先生是否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二是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


1、被上诉人王先生是否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


被上诉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地块的原建筑物进行了翻盖;村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证实案涉地块原附着物曾翻建过;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亦认可被上诉人王先生对案涉地块的原建筑物进行了翻盖。


因此,乡政府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的《通知》对案涉建筑物的建设者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王先生对该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


上诉人乡政府虽主张王先生提交的《租赁协议》系变造或伪造,但未提交足以支持该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


上诉人乡政府作出案涉《通知》,认定案涉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但是该《通知》未查明案涉房屋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建设者等事实,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并且未引用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因此,案涉《通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需要指出,一审法院仅认定上诉人乡政府作出案涉《通知》违反法定程序,进而撤销该《通知》,但未认定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乡政府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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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胡拓颖

审稿|赵凤梅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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