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
反复申请落实拆迁补偿
相关部门迟迟不处理
河北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拆迁裁决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省泊头市王先生
被告: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河北省泊头市居民,通过竞拍取得服装厂房地产及存货等资产。
2007年,市政府下辖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许可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包括王先生竞拍取得房屋在内区域的房屋实施拆迁。
2008年7月,因拆迁办与王先生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书,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办撤销了裁决书,对王先生的合法房屋实施了强拆,至今未给予王先生任何补偿。
2014年6月,王先生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责令拆迁管理部门落实拆迁补偿的申请书》,要求市政府责令相关单位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妥善解决王先生的拆迁补偿问题。因迟迟得不到处理,王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政府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015年10月,复议机关沧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责令泊头市政府于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2015年11月5日,市政府委托拆迁办作出行政裁决书。
由于该裁决书存在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方法违法,评估项目不全面等问题,房屋价值评估严重偏离了实际价值。王先生再次对行政裁决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胜诉,该行政裁决书被撤销。
2018年8月,王先生向市政府递交了《关于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妥善解决房屋拆迁补偿的申请》,继续申请市政府作出拆迁行政裁决。至今,市政府未予任何答复并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
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2018年8月王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请求市政府就其享有所有权的服装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市政府同意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但考虑到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本案如何处理才能保障王先生得到合法补偿,尚需市政府调查和裁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市政府针对原告重新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郭晓杰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