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
汽修厂收到《补偿决定书》
贵州省伍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撤销《补偿决定书》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盘州市某汽修厂(伍先生)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李笃振
案情简介
2005年,汽修厂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该厂在盘州某村建设厂房。
2006年,汽修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0月,当地为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汽修厂在拆迁区域内。
2019年12月,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汽修厂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没有相关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基础,该决定书的内容没有涵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仅有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选择权;房地产评估机构系由被告单方指定,该房屋价值的评估基准日早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出补偿决定后才向原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该决定书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潘金忠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