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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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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内蒙古呼和浩特案件:2007年征地村民不知情,征收文件呢?
承办律师: 王龙,张晓杰 已被浏览25662次更新时间:2021-01-13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土地被征收村民毫不知情,

申请把征收文件公开,

自然资源局迟迟不回复。

内蒙古姜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内0122行初6号

案由:姜先生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姜先生

被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郭晓杰





案情简介


姜先生在内蒙古呼和浩市某县有宅基地5亩。2007年,姜先生部分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剩余宅基地仍由姜先生继续使用。


2019年10月,姜先生收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告知书》,告知姜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全部征收。


2020年8月,县住建局作出《关于XXX的土地说明》称,2007年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征收了姜先生的0.75亩土地。但是姜先生对该0.75亩土地征收的情况一无所知。


2020年10月,姜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当年征收0.75亩土地的征地批文、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文件以及征收的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但是县自然资源局至今未作出答复。


为此,姜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该案。





法院认为


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第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 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自然资源局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给予答复,未履行其应有的法定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依法答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胜诉裁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告姜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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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胡拓颖

审稿|苗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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