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市政府、省政府这些级别的政府部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老百姓还能救济自己的权利吗?答案是:能。面对政府部门发出的这些影响自身权益的通知文件,老百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会有意想不到的好结果!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要相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正在走向更光明的明天。
山东烟台的这家科技公司就遭遇了9800平米土地被收回的纠纷,土地一旦被收回,公司不能继续经营,政府部门要收回土地,本应先给予一定补偿,科技公司却什么也没有得到。科技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份胜诉判决书告诉你答案!虽然复议和一审先后败诉,但是二审力挽狂澜,收回土地的通知被判决程序违法,高院明确:未补偿先占用属于违法!
案情简介
山东省烟台市某科技公司占有使用98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
2019年3月,市政府作出了一个2011号通知《关于收回某科技公司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要把科技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科技公司不服该2011号通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
科技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并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鲁行终609号
案由:宋先生诉市省政府土地收回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烟台市某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
诉求:
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 3.撤销省政府作出的291号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徐勇
法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是否合法正确?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的29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正确?
关于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是否合法正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后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政府先后于2013年、2017年修建城市道路占用了上诉人部分土地,但并未根据上述法律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对上诉人进行补偿,亦未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现上诉人作出2011号通知,收回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未补偿先占用,后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情形,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的29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正确。
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291号复议决定,维持2011号通知错误,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省政府作出额291号复议决定正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裁定/复议决定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合法及省政府作出的291号复议决定合法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011号通知程序违法但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济南中院行政判决;
撤销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确认市政府作出的2011号通知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