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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陕西西安拆迁案:补偿太低,村民要求镇政府出示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
承办律师: 常茂生,卢春燕 已被浏览89704次更新时间:2021-03-04

征地拆迁维权的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很常见,那就是面临拆迁, 在对征收事宜不知情、不了解,一头雾水的情况下,征收工作人员就要与被拆迁人谈补偿安置的事情???没有官方文件就要让人拆了房子搬迁走,这么随意?好像谈两句话就可以把补偿安置协议给签了一样。


更何况,伴随这种情况发生的,往往是拆迁补偿低、标准不合理,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首先肯定是要获取到相关的征收文件,比如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详细点的还有: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测量登记确认表、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等等。


那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呢?本案的当事人就作出了一个示范,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没搭理,再接着向镇政府申请公开,镇政府也不回复,别急还有办法——起诉!镇政府不处理村民的申请事项,法院来判决:判决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把事情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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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姬先生是陕西西安某村村民。2015年,当地作出了一个批次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姬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村委会工作人员找到姬先生家人谈拆迁补偿事宜,但姬先生并没有见到过相关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姬先生并不知情。


2019年8月,姬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地拆迁相关的一系列文件:


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测量登记确认表、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及听证送达回执;


村委会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项目所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支付凭证;


……


然而,村委会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19年10月,姬先生委托律师再次向镇政府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镇政府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为此,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镇政府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


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案件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2384号


案由:姬先生诉镇政府未履行对其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姬先生


被告/被申请人:陕西省泾阳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责令被告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卢春燕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镇政府是否具有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是否存在原告诉称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据此,被告镇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告姬先生对被告镇政府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镇政府亦具有处理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因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未予答复及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姬先生的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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