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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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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陕西西安拆迁:村民不服征地找政府却被驳回,起诉法院责令政府处理!
承办律师: 苗露宁,卢春燕 已被浏览87796次更新时间:2021-03-07

很多人知道知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维权,但大部分人不知道——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维权。


什么是行政复议?


就是当老百姓认为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向相应政府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这个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最后会拿到一个《行政复议决定书》。


那么,如果申请复议却被政府部门驳回,该怎么应对?如果申请复议得不到解决,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省政府被法院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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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村民。


2018年10月,省政府作出673号批复,同意将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XX村等有关村组6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


吴先生不服征收,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7月,省政府作出35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被征地村委会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告,如果吴先生对征地不服,最迟应该在2019年11月15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吴先生在2020年5月才提出,已超过法定受理期限,决定驳回吴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吴先生为此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吴先生的主张,判决了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行终815号


案由:吴先生诉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吴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


诉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卢春燕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省政府认为吴先生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作出35号《复议决定》驳回了吴先生的复议申请。但省政府在原审开庭时才提交了张贴公告的照片,原审开庭后又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认定35号《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故省政府作出35号《复议决定》驳回吴先生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错误地维持了被诉行政行为,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吴先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2、撤销省政府作出的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吴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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