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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山西村委会强拆,区政府担责,法院判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王龙 已被浏览67579次更新时间:2021-03-1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发生居委会/村委会强拆房屋的情形,此时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来对自己房屋被强拆的事情负责。

这里告诉大家,一般来说,该为此承担责任的是征收主体(也就是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政府部门)。

即使实际拆除是居委会或村委会做的,但是他们的这个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是受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

今天这个案例,作为征收主体的区政府虽然辩称强拆是村委会实施的,但是法院一锤定音:

“强拆违反法定程序!村委会拆除的,由你区政府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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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女士是山西阳泉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一处。房屋位于当地某道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

2019年5月,孙女士的房屋遭到强拆,造成房屋和室内物品完全损毁。

2020年4月,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把市城管局和镇政府告上法庭。

2020年9月,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告知孙女士,应该告征收主体区政府。于是,孙女士再次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0)晋01行初146号

案由:孙女士诉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省阳泉市孙女士

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孙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据此,被诉行政机关负有更强的举证责任。

对于拆迁类案件,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政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且被诉行政机关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即应当推定被诉行政机关为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本案中,被告是征收人,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具有较大可能性。

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原告房屋是由村委会自行拆除的,综合全案来看,也应当将村委会的拆除行为视为是受被告委托实施的,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告主张其房屋系由被告强制拆除的并无不当。

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孙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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