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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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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山西阳泉市民租房做仓库被强拆,建材全部损毁,法院判违法
承办律师: 兰希飞,王龙 已被浏览77710次更新时间:2021-03-16

因土地征收,房屋被强拆,两个人起诉了征收部门区政府。一个是房主,一个是房屋的承租人,两个人都胜诉了。为什么房屋的承租人也可以起诉征收部门呢?


因为承租人租用这个房屋作为仓库,存放各种定制建材。结果因为征收纠纷,这个房屋被强制拆除。强拆时,存放在里面的建材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全部被损毁。


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利益相关人,是完全可以起诉征收部门的。并且,通过起诉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后,也就获得了后续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



胜诉公告.jpg


案情简介



吕先生租赁孙女士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用于存放各种定制建材。


2019年5月,因土地征收,区政府强制拆除孙女士的房屋,没有将吕先生的各种定制建材搬出,导致全部损毁。


吕先生认为,区政府损毁定制建材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2020年9月,吕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晋01行初148号


案由:吕先生诉区政府损毁定制建材违法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省阳泉市吕先生


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损毁原告各种定制建材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王龙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区政府是否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吕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据此,被诉行政机关负有更强的举证责任。


对于拆迁类案件,在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政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且被诉行政机关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即应当推定被诉行政机关为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本案中,被告是征收人,原告租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对原告租赁房屋实施拆除具有较大可能性。


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原告房屋是由村委会自行拆除的,综合全案来看,也应当将村委会的拆除行为视为是受被告委托实施的,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告主张其租赁房屋系由被告强制拆除的并无不当。


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吕XX租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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