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强拆中最常见违法点之一是程序违法。
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对违法的强拆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这两个法条对强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因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孙女士在陕西西安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8年,根据《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孙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孙女士没有见过任何关于要求其腾退土地的通知与批准区管委会、街道办拆除房屋的相关决定。
2020年9月,在孙女士没有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且区管委会和街道办没有出示任何由法院出具的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对孙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屋内财物的严重损毁,孙女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2705号
案由:孙女士诉区管委会、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孙女士
被告: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区管委会、街道办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卢春燕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孙女士房屋被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孙女士的房屋位于该村的征收范围内,作为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区管委会、街道办虽然就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对征收补偿款予以提存、督促履行,公告领取相应补偿款,并于2020年8月17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程序,法院也没有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区管委会和街道办自行组织拆除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区管委会、街道办强制拆除孙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