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拆迁是政府组织的,一旦开始就一定会进行下去,民意的反馈不重要、起不到作用,真是这样吗?实践中,征收公告被法院撤销的,其实有不少。
但是因为大部分人不同意拆迁而撤销《征收公告》的,确实少见。
今天这个案例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陕西西安某历史文化街区涉及3000多人的棚户区改造,因老百姓征收意愿同意率不高、签约率低,被撤销了。法院对《征收公告》方方面面进行审查后,发现不少问题,最终判决撤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街道有房屋,并持有相应权属证明。
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房屋经统一规划为传统庭院式格局和建筑风格,目前均用于商业经营使用。
2020年8月,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及通告,将李先生等4人房屋所在的街道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
李先生等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决定。
李先生等认为自己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属于明确禁止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所以征收不合法。
2020年12月,李先生等4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政府和市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2021年3月10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初172号
案由:李先生等4人诉区政府征收房屋及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陕西西安李先生等4人
被告:
①陕西省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②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
①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②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龚鹏菲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征收决定、被诉行政复议是否合法。
1.关于是否符合征收目的的问题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明确规定了六种征收情形。
本案中,被告认为涉案项目系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种征收情形,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但是被告没有提交征收范围内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城市棚户区标准,且安置方式为异地安置,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
再者,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与XX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基本一致,存在旧城保护与改善人居环境交织的情况。被告虽然当庭陈述其有留改拆方案,原告房屋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不符合传统风貌,不属于保留的范围,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已作出保留、改造或拆除区分处理的相关证据,而作出征收决定,不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2.关于征收是否符合“四规划 一计划”的要求
征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因涉案项目征收范围与XX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基本一致,涉案项目即使命名为棚户区改造,也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
被诉征收决定作出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XX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XX街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复,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关于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①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来看,被告将住宅房屋及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确定为异地房源安置,但该安置用地尚未获得省政府审批,不能证明被征收人足以得到及时安置补偿。
②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的问题。
虽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进行了备案,但是涉案项目的征收意愿同意率并不高,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
③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切实得到补偿安置。
本案中,征收资金存在巨大缺口,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被诉征收决定名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但该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补偿费用没有专户存储足额到位,涉案项目中被征收人同意率不高,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且征收范围存在部分重复征收的情形,故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鉴于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签约率低,资金缺口大,安置房屋尚未开始建设,被征收人征收意愿同意率并不高,导致涉案征收项目进展缓慢,被告在被诉征收决定被撤销后应就上述问题认真负责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依法开展XX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作。
胜诉判决
由于被诉征收决定应予撤销,故维持被诉征收决定的被诉复议决定亦应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XX街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
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