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小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尚有多户居民没签约,拆迁部门就开始拆除单元门?居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这个案例中,3户没签约、没搬迁、没交房的居民,先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却被以“邻里纠纷”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最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3户居民得到胜诉判决:区政府为实现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楼道单元门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属行政行为范畴,而非民事行为,应当受理复议进行处理。
该案也在当地得到了相关媒体的关注——《南宁一小区多名拆迁户未签协议搬离,单元门就被强拆!政府被判违法》,点击下方链接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新闻报道:
案情简介
韦先生等3户是广西南宁某小区居民,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列入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韦先生等3户所在的单元楼共有12户,截至2018年1月,除韦先生等3户未签约外,其余9户已经和区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办理了交房手续。
2018年12月,市城建委和区政府强制拆除了韦先生等3户所居住房屋楼道单元门。韦先生等3户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将拆除的单元门恢复原状,保障原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及居住安全。
2019年6月,市政府作出了41号复议决定,将拆除单元门行为认定为“处理已移交房屋相关事宜”,驳回了复议申请。
2019年7月16日,韦先生等3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41号复议决定,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19)桂71行初114号
案由:韦先生等3户诉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广西南宁韦先生等3户
被告:广西省南宁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撤销41号复议决定,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法院观点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特征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市政府具有处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说明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从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观目的、客观实施行为来看,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不管其作出拆除单元门行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主观目的都是为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开展,以实现其房屋征收管理职能。
区政府为实现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楼道单元门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属行政行为范畴,而非民事行为。被告市政府以区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是邻里纠纷为由,径直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告作为案涉房屋居民认为区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被告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审理。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由被告市政府对原告韦先生等3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