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政府部门的强拆时,不必惊慌,即使政府部门给出的强拆理由看似十分有理,看似不容辩驳,但也不能排除违法的可能性。对于大部分老百姓来说,可能无从辨别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但是只要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可以勇敢维权。
今天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以影响防汛抗洪为由,强拆了村民的养殖设施,但是经法院审理发现,政府部门的这个强拆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缺乏必要性、合理性,有违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且未履行正当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莫女士是江苏常州某村村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3.2亩承包地,其中2.73亩用于与家人共同进行螃蟹养殖。
2020年3月,在莫女士没有收到关于其承包地征收决定、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的程序,组织多名不明人员将莫女士承包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蟹塘强制推土填平,造成养殖设施和蟹苗等被毁坏。当日,莫女士拨打110,警察出警。
莫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推平蟹塘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苏0413行初25号
案由:莫女士诉镇政府确认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常州莫女士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推平蟹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法院观点
被告镇政府是涉案养殖设施拆除、蟹塘推平的组织实施者和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镇政府辩称,根据上级防汛部门文件精神,为快速完成堤坝大堤建设,确保防汛、度汛,根据防汛抗洪需要,于2020年3月15日组织力量对原告莫女士位于防汛大堤内的地上建筑物等采取了拆除、推平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具体到本案,莫女士的蟹塘在防洪大堤的外围且相距近百米,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莫女士的养殖设施及蟹塘影响防洪大堤建设进度,进而威胁安全度汛、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因此,镇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有违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且未履行正当程序,属行政行为违法,但具有不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莫XX养殖设施、推平原告莫XX蟹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莫女士就有了法律依据去主张强拆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弥补。